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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GHG)減量策略

  • 2007
  • 氣候
  • 環境

       為防制人為所排放之溫室氣體增量,進而導致氣候變遷,聯合國於1992年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1997年在日本京都所召開之第3次締約國會議時通過京都議定書,並於2005年2月16日生效,主要管制38個工業化國家及歐盟(附件一國家)於2008至2012年間將該國溫室氣體排放降至1990年排放水準,開發中國家在此承諾期間並無減量責任。

        許多國家及國際重要組織為因應京都議定書,均已推動多項溫室氣體盤查及減量工作,部分國家更訂定相關法令,如瑞士之二氧化碳減量法,訂定減量目標、實施碳稅機制;紐西蘭之氣候變遷因應法,訂定溫室氣體排放登錄制度、查核、罰則等。我國2002年能源使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佔全球1%,排名第22位,現階段因能原密集工業能源耗用占比高;非核家園願景之限制下,無碳能源發展僅限於再生能源;台灣非聯合國會員,無法簽署京都議定書;無法以官方身分參與清潔發展機制(CDM),對二氧化碳之減量實屬一大挑戰,且附件一國家為執行減量義務,在WTO原則下,可能採行影響貿易措施,使國內產業遭遇國際市場壓力。

       行政院環保署已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其分工訂得很明確,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的區塊中,執行措施及配套仍很缺乏,業者對以後之核配量多寡,存在著不確定性,且缺乏實質誘因,減量工作動能不足,要有效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只有法令強制及誘因兩種選擇,二氧化碳管理是碳權及碳資產管理之ㄧ環,針對國際上之作法及國內各部會目前對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或策略上是否已整合,尚未勾勒清楚,因此本中心規劃研擬該議題,以祈有助於行政單位在研訂政策時能考慮更廣泛而客觀。

 

活動成果

建言

碳權及碳資產管理建言 (131.33 KB) pdf